沒有好的股權架構,不要去融資,融也融不到錢(老闆必讀)
本案例中假設A公司淨利潤的70%用於分紅,30%用於公司A的發展。
其次,進行分紅匡算。假如2016年A公司淨利潤為60萬元,可分紅的部分為42萬元,則經營管理層分紅=35萬元×30%+7萬元×40%=13.3萬元。投資人分紅為28.7萬元,其中投資人戊可得分紅=28.7萬×40%=11.48萬元。
假如2017年公司A淨利潤為80萬元,可分紅的部分為56萬元,則經營管理層分紅=35萬元×30%+15萬元×40%+6萬元×50%=19.5萬元。投資人分紅為36.5萬元,其中投資人戊可得分紅=36.5萬×40%=14.6萬元。
在本案例中,股東甲乙丙三人為全職,出錢同時出力,付出努力與艱辛可想而知;而丁和戊兩人為兼職或投資人,出錢而不參與經營管理,享受分紅而已。
經過兩年的發展,A公司的投資人分紅由28.7萬元增加至36.5萬元,變化不大,但年投資回報率超過30%,遠超其他項目的投資(通常情況下是12%以內) 。而以甲為核心的經營管理層分紅則由13.3萬元增加至19.5萬元,增幅高達46.6%,充分驗證這套股權方案能激勵經營管理層不斷努力,從而導致A公司淨利潤不斷提升。
為了保證A公司治理結構合理,全體股東可以約定如下條款:
1.鑑於股東丁身份特殊,不便在工商註冊,因此丁的股份由股東甲代持。
2.股東戊與股東甲簽訂一致行動人計劃,把投票權委託股東甲行使。因此股東戊定位成財務投資人或戰略投資人。
3.A公司註冊資金全部到位後,經過兩年的發展公司須追加投資時,全體股東應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追加投資;不願意出資的,則其股權比例調整=(實際出資金額+追加投資的金額)/最新的註冊資金總額。
4.選舉甲股東為A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,法定代表人,任期為5年,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。任職期間,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。
5.財務公開,A公司每年拿出淨利潤的70%用來分紅,並在第二年春節前完成,股東領到分紅後個稅自理,A公司負責代扣代繳。財務負責人須在每季度的4日前將財務三張報表送達各位股東。如果股東對財務報表有異議,可以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;如存在財務問題,審計費用由股東甲承擔,否則由送審股東承擔。
6.為保證創業項目穩定,全體股東同意在A公司持續經營的3年內,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同意,不得向他人轉讓、贈予、質押,或以信託或其他方式,對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。
7.對於股東乙和丙兩人,在A公司持續經營的3年內,因能力精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項目發展的需要,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,與該股東解除合夥關係,該股東之前的投資款全額帶息退出,年利息為5%。對於退股股東原有股份的回購比例問題,原則上按剩餘股東持股比例購買,如個別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,則股東甲負責購買。
8.對於股東丁和戊兩人,在A公司持續經營的3年內退股,該股東之前的投資款以1:1.2(淨利潤在100萬以下時)或1:1.5(淨利潤在100萬以上時)溢價退出,溢價部分由股東甲兜底支付。3年以上退股規定,待A公司渡過生存期後另行規定。
9.鑑於甲股東對A公司的重要性,全體股東同意如果甲股東因故在3年內退出,A公司按0元回購其股份。另外A公司對甲股東在3年內投入的精力與加班費不做任何補償,並且不再享受公司任何的分紅與其他收益。
俗話說得好:“皮之不存,毛將焉附。”因為甲股東退股,導致股東丁的代持自然終止,同樣股東戊與股東甲達成的一致行動人計劃也就失效。所以全體股東約定如果甲股東退股事件觸發,則導致A公司的解散及清算。
10.全體股東約定,3年後再對錶5.4的分紅規則進行適應性修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