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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女工作4天拿員工守則!高雄女工作4天拿員工守則!看「滿15天才給薪」氣炸求償 店家回應了
實際上,據《勞基法》第9條規定,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,
臨時、短期、季節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;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,
另外第23條規定,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
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,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;按件計酬者亦同。
網友看完這樣說:
「可以向勞工局通報了,錢賺太飽了,該上繳罰一筆!」
「南部有南部的玩法,懂?」
「我光第一點就無法接受了== 什麼還到第四點阿」
「除了台北哪裡還有勞基法?」
「把勞基法放哪裡?」
「台北以下就沒勞基法了啊?」
「很多都走灰色邊緣...」
「病假還要在多扣半天的錢?這三小…」
「每一項都在挑戰法律 還有奴性」
遇到這種事情,
多數人都會選擇離職或是容忍
敢舉發店家違法的勞工基本上就已經很勇敢了。(撇開資遣費不說)
現在許多人遇到勞資糾紛,選擇逃避或是隱忍的居多。
有的人甚至連自己的權益在哪都不知道,
默默地成為慣老闆的幫兇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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