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訊/32元回收電鍋送拾荒嬤煮熱粥 清潔員涉貪污一審判決出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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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黃宥寧/台北報導
北市1名任職逾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,因將回收車上的舊電鍋測試後轉送給拾荒老婦,被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起訴。當時,《ETtoday新聞雲》獨家訪問黃員,他眼眶泛紅、聲音哽咽,吐露「我很後悔,好人無法做…真的」。這件案更視為「善意與法條」正面衝突的指標性案例,士林地院今(2)日11點宣判,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緩刑2年、褫奪公權1年。
今上午11時宣判,法官審酌黃員沒有不法所得、動機出於助人、涉案金額極低且已自首,從輕量刑,判3月徒刑、緩刑2年、褫奪公權1年。
全案起源於2024年7月,黃男在執勤時發現資源回收車上一隻電鍋外觀完整、疑似仍可使用,遂先搬回家確認功能,隔日再轉送給一名靠撿回收維生的老婦人。他坦言,當時只是想到對方常吃冷飯,想讓人「至少有熱飯可吃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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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後,清潔隊內出現「有人私拿回收物」的傳聞,主管調閱監視器後鎖定黃員,要求他將電鍋繳回。黃員因不好意思向老婦人取回,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的電鍋換回舊品,再親自交還環保局。後於政風室約談時,他選擇主動向廉政署自首,全案調查中亦全盤自白。
該電鍋經回收商估價僅32.56元,但依北市環保局《環境清潔勤務須知》,回收物一旦上車即屬市府所掌管之財物,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。檢方認定,黃員系「利用職務上機會擅自取走回收物」,符合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職務侵占罪構成,依法必須起訴。